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加快培育市场,促进产需互促,建设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体验感,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推动我市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昆山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切实加强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引导作用,加大推广力度,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培育、引进产业链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按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形成。
2.坚持示范运营、重点突破原则。紧抓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以示范推广为重要抓手,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物流快递等行业率先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引进、完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坚持统筹规划、基础先行原则。立足于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充(换)电需求,坚持基础设施适度先行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形成协调统一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
4.坚持产业培育、全面推进原则。充分发挥我市汽车产业链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带动作用,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良性发展。同时,开展多渠道广泛宣传,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发展目标
1.新能源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50000辆,其中私人乘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量超30000辆。
2.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50%,基本实现新能源公交车的规模化运营。
3.基本建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到2025年,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市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力争车桩比达到2∶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分类推广应用
1.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电动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外,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原则上应为新能源汽车。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交发集团、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2.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公车采购前置审批,在满足工作需求的条件下,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带头选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租赁车辆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国有企业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3.加大专用车领域推广力度。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车辆电动化,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力争达到20%。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文体广旅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镇)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新能源汽车更新工作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各区镇)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快编制出台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强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衔接,2022年底前出台《昆山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修编(2020-2035)》。鼓励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桩配建要求,提高直流快充桩占比。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宾馆、医院、商场、换乘停车场、公共及道路停车场等资源,布局经营性充(换)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停车场内专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6.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牵头,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充分遴选,建立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所有企业均须已通过省级承诺公示),并根据充(换)电设施的用户体验、日常运维管理、安全隐患处理、有无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等情况,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公众评价和质量信誉,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创控集团、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7.强化对外运营充(换)电设施数据信息管理。提供对外运营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其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江苏省、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监测平台和我市数字昆山公共智慧底座(“鹿路通”平台),由市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和通过省级承诺公示的昆山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一网统管”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市工信局、创控集团)
8.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贯彻落实《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和既有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模式,协助做好动迁小区等无固定车位无法安装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小区的共享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各区镇应将充电设施及其配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镇)
9.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公司应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各区镇)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10.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精神,按照苏州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昆山实际,组织做好有关车辆和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11.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居民在住宅小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向所属区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属地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核实情况、申请接电。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供电公司,各区镇)
12.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中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在我市的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服务。放宽新能源汽车出租市场准入及退出条件,支持新能源汽车共享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分时租赁、整车租赁等车辆共享模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13.设立绿色通道,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在上牌、检验、抵押、解押、二手车交易、充电设施建设申请安装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在政府定价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3小时、超过3小时减半收费的措施,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供电公司,各区镇)
14.研究降低我市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费用的措施,结合数字人民币推广和“鹿路通”平台使用,对使用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消费者进行充电费用补贴,按照0.3元/千瓦时补贴标准执行,降低消费者充电成本。结合“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适时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领域的数字人民币红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任务规划、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推进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制订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机制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进度确保顺利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计划,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安全监管
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镇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充(换)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居(村)民委员会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劝导、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四)注重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接受程度,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意识,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