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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重点发展产业关键项目和技术的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加快建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基金,遵循 “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 原则运行。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首期规模10亿元,由市财政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出资到位,后期资金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分年度筹措安排。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历年出资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和结余,上级各类政府性基金配套资金,引导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或者通过有资质的国有公司与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当年度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5%—2%,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管理费按年支付,与引导基金委托管理目标、管理公司尽责履职绩效等相挂钩。各项具体条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 基金期限为10年,其中投资期为6年,基金资金在投资期内可进行滚动投资;退出期为4年,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退出期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基金参股和项目投资二种方式运作,其中项目投资额占引导基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20%。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第八条 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以下类型的产业基金和重点项目:光电显示、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基金;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早期基金;争取到国家或省各类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项目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关键项目和技术的直接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遵循分散原则,投资于多个基金和项目,对单个产业基金或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15%(不含区镇配套投资),确实对我市产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或省各类基金参股的市重点发展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最高不超过20%(不含区镇配套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后不成为被投资基金或项目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可采取分期注资方式,不先于配套投资和社会资本,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产业基金当中的出资部分遵循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章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产业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基金的注册、运营、托管地(即 “三地”)应统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新参股设立产业基金注册地区镇承诺对市引导基金出资额进行配套投资;

  (三)新参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原则上不限定规模,但必须要求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新参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应明确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及区镇配套投资对该基金的出资额;

  (五)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曾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产业基金,且管理业绩优良;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产业基金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和产业链上企业,主要为光电显示、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

  (二)产业基金对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且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出资人;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产业基金资金总额的20%;但在产业基金参股申请时经引导基金评审决策委员会同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投资规模,相应的投资规模限制机制应在合伙人协议中事先明确。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和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四)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引导基金评审决策委员会同意的,可适当放宽基金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区镇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推荐书,决策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参股申请书;

  (二)基金募集计划书;

  (三)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

  (四)基金募集进展介绍;

  (五)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六)基金投资策略、投资领域及储备项目的介绍;

  (七)基金投资协议草本;

  (八)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九)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基金可以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意见》及国家、省明确的相关政策扶持,但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重点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直接项目投资的企业必须为注册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的非上市企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项目投资并须由所在区镇按一定比例配套,优先支持已有其他社会产业基金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镇负责推荐,基金管理公司初审受理后,开展前期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决策建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报,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区镇推荐函,及项目投资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

  (五)项目批复;

  (六)拟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项目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

  (八)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

  (九)投资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对项目投资申请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企业编制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关注所申请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方向。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20%(不含区镇配套投资),区镇配套投资比例不应超过引导基金投资占比。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参股投资事宜予以评审,并进行决策,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选聘会计、法律、投资等相关行业精英,组成5—9人的专家咨询团队,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参股投资事宜提供独立的评审咨询意见,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产业基金或项目,由相关区镇或者管理人团队推荐,提交参股申请至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经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对接,启动独立的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法律尽调,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报告经后续完善后,递交专家咨询委员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委员独立评审后形成各自投资建议,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形成最终的投资方案和建议,正式递交决策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审批通过后,提交市政府。未通过的方案可视情况终止或完善调整后二次上会,二次上会未过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批示通过后,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产业基金方式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份额转让或产业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时间、条件和价格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为提升基金的运作效率和质量,实现资金的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引导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收益分配时不向社会资本让利,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股的产业基金进行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根据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引导基金不设优先清偿权。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讨论并作出投资决策;

  (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基金投资和退出、基金日常管理的合规性检查;

  (四)审查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并听取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汇报;

  (五)听取基金参股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的组织开展情况;

  (六)对引导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七)对引导基金提出管理建议并监督落实。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并主动接受监督。

  报送材料包括投资产业基金的项目审批资料和引导基金日常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中,投资产业基金的项目审批资料包括:

  (一)产业基金募集方案及募集进展介绍;

  (二)基金管理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管理团队的履历和管理业绩;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分析;产业基金运作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及风险控制机制的调查分析;本次投资的投资方案建议、风险分析及收益测算;基金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草本等;

  (三)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法律尽调报告;

  (四)决策审批过程中要求的其它汇报材料。

  引导基金日常运行情况报告包括:

  (1)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2)各基金的投后管理报告、投资退出的推进情况及退出方案;

  (3)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报告等;

  (4)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它报告材料。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单独核算,专户储存,由符合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支出,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或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如所投产业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之行为的,引导基金可行使一票否决权或选择终止合作并退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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