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财政支持科创产业用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6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财政支持科创产业用地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财政支持科创产业用地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的实施方案》(昆办发〔2018〕104号),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产业科创发展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得益彰、合理分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管理办法(试行)》(昆委〔2019〕30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财政分配政策

  1. 调整土地出让金分配体制

  对区镇运用土地政策推动企业整治提升的,在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上给予倾斜。区镇政府(管委会)根据企业的转型方案给予相应奖补。

  企业调整存量土地用途,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市级留成返还 “退坡式” 政策,即:土地出让金扣除市以上各项提留后的市级留成,2019年和2020年按100%返还区镇;2021年按90%返还;2022年按80%返还;2023年及以后年份按现行体制结算。

  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安全环保存在重大隐患等问题企业,加强土地交易监控,由政府优先收购其工业存量用地。收购土地再行上市,用于 “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等新兴产业的,在2019—2022年之间,给予区镇出让地块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区镇在整治提升行动中完成土地复耕,推动环境优化的,按照《关于印发昆山市 “三优三保” 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19〕64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2. 财政奖补政策

  对区镇收购企业土地或推进企业自主实施转型提升的,给予下列奖补支持。

  对区镇收购关停企业土地或企业自主转型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按土地面积,给予区镇每亩30万元的奖励。

  对按照科创产业用地政策完成转型提升的原用地企业所在区镇,按企业平稳有序分流参保职工人数,给予所在区镇每人2万元的补贴。

  按照科创产业用地政策完成转型提升的原用地企业的前两年对地方贡献,给予区镇市级留存财力全额返还。

  按要求完成转型提升企业数量的,给予区镇每户10万元奖励。

  二、国企参与政策

  3. 鼓励收购利用企业土地

  国有企业收购土地实施科创转型的,因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涉及的补地价款作为国有资本金注资国有企业。

  4. 鼓励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

  国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对科创产业原用地企业实施科创转型的,按不超过被兼并(收购)企业净资产10%的标准,对该国有企业予以补助。

  5. 鼓励购买企业土地资产

  国有企业购买科创产业原用地企业土地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支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全额补助。

  三、金融支持政策

  6. 给予金融机构财政支持

  金融机构为科创产业用地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的,根据年度金融支持规模、融资余额、融资增量、融资增幅、信贷利率等因素,综合考核评定名次,对前5名金融机构,在参与财政性资金存放招投标及银政合作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7.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对科创产业用地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的,按照《昆山市推行绿色金融服务助力节能环保安全发展实施方案》(昆政办发〔2018〕55号)政策予以扶持。

  落实 “信用贷” “信保贷” “投贷联动” “首贷” “联合授信” 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新政,鼓励金融机构对科创产业用地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四、企业优化提升政策

  8. 鼓励企业 “走出去” 发展

  对科创产业原用地企业转移到对口支援地区(碧江等)、进驻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给予3%—6%的补助;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 “一事一议” ,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9. 鼓励企业优化提升

  对科创产业用地企业实施建设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主动实施科创转型的企业,综合考量其对地方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企业三年全额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附则

  10. 本细则所涉及的企业、土地是指《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扶持对象及其土地。

  11. 本细则和其他财政扶持企业政策(包括上级扶持政策),企业如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类型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12. 区、镇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四年。

上一条:关于《昆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